夏卫兵、胡秀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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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064号案件名称
夏卫兵、胡秀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夏卫兵;胡秀萍;王莹;王昌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064号原告:夏卫兵,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胡秀萍,女,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成,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王莹,女,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王昌跃,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负责人:贾炳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碧清,该公司员工。原告夏卫兵与被告胡秀萍、王莹、王昌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夏卫兵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昌跃的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夏卫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卫兵对被告王昌跃的撤诉。审 判 员 蒋金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晶晶书 记 员 尹孟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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