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和平、霍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7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796号案件名称
白和平、霍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白和平;霍海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0民初796号 申请人:霍海燕,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白和平,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审理申请人霍海燕与被申请人白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霍海燕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和平名下4287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海燕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白和平名下在428700元范围内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飞飞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