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帅、刘振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30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3068号案件名称
李文帅、刘振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文帅;刘振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3068号原告:李文帅,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振岭,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帅与被告刘振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帅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帅撤诉。审判员 张建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兆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3922罗雪萍与刘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3922号 下一篇 李学军、权忠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