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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帅、刘振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3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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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3068号
  • 案件名称

    李文帅、刘振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文帅;刘振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3068号原告:李文帅,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振岭,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帅与被告刘振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帅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帅撤诉。审判员  张建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兆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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