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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素辉、杨五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恢1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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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恢1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徐素辉、杨五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徐素辉;杨五友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恢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素辉,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燎原村株冲组。被执行人:杨五友,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158号星之都花苑1栋807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素辉与被执行人杨五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徐素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小平审判员  宁北军审判员  王新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雯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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