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素辉、杨五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恢1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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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恢122号之二案件名称
徐素辉、杨五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徐素辉;杨五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恢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素辉,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燎原村株冲组。被执行人:杨五友,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158号星之都花苑1栋807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素辉与被执行人杨五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徐素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小平审判员 宁北军审判员 王新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雯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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