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侯国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02执保3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502执保352号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侯国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侯国兵;山东城江焊业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2执保352号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3号胜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87617827。负责人:吕义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义,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东营市。被申请人:侯国兵,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汾河路2#。被申请人:山东城江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汾河路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4537644R。法定代表人:侯国兵,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1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0489F。法定代表人:孙金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与被申请人侯国兵、山东城江焊业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国兵、山东城江焊业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4520元,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已向本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周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闫茂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开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212号 下一篇 郝长发、长春旭阳东鑫饰件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