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张翔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5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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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5067号案件名称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张翔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张翔;黄瑞琦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5067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杨瑞。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翔,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黄瑞琦,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被告张翔、黄瑞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世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庄乾珠书 记 员 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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