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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胡保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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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97号
  • 案件名称

    张勇、胡保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勇;胡保国;于桂梅;庞红光;赵洪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97号申请人:张勇,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胡保国,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于桂梅,女,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庞红光,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赵洪波,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张勇与被申请人胡保国、于桂梅、庞红光、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申请人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保国、于桂梅、庞红光、赵洪波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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