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胡保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97号案件名称
张勇、胡保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勇;胡保国;于桂梅;庞红光;赵洪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97号申请人:张勇,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胡保国,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于桂梅,女,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庞红光,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赵洪波,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张勇与被申请人胡保国、于桂梅、庞红光、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申请人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保国、于桂梅、庞红光、赵洪波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4046号 下一篇 刘守明、王桂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