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鹰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东宝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96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965号之一案件名称
连云港鹰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东宝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鹰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东宝印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鹰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20W7UX5M,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郁洲南路206号。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被执行人:江苏东宝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22622416,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城西邮堂庙路13号。法定代表人:孙文。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鹰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宝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369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9月9日以张贴封条、查封公告等形式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印花机1台、定型机2台、起毛机3台、气液染色机10台,查封期限二年;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另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暂不解除已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06执2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高 旭审 判 员 杨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程秀峰书 记 员 程竞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8110民初1496号 下一篇 李忠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