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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尚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10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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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10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力、尚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力;尚辉;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1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力,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平原县人,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尚辉,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延光路16号。法定代表人:尚辉;职务:总经理。李力与尚辉、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7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原告李力、被告尚辉、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确认截至2021年1月13日,被告尚辉尚欠原告李力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744944.12元(利息以200万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标准计息62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3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息124911.12元);本金及利息合计2744911.12元。二、被告尚辉应于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日前将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向原告李力清偿完毕;三、被告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尚辉、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如按期及时履行,三方再无其他争议;如二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李力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尚辉、洛阳锐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28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三、2021年5月12日,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四处房产,延光路××××号两处房产。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辉持有洛阳鸿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本案已依执行标的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五、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744911.12元及相应利息,均未能执行到位。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韩晓礼审判员  何恒飞审判员  张春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医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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