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亚熙、上海和依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6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633号
  • 案件名称

    郑亚熙、上海和依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郑亚熙;上海和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创格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赢红服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633号申请执行人:郑亚熙,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上海和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方钟,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创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赵小明。被执行人:上海赢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方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川1521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郑亚熙与上海和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创格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赢红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被执行人支付分成款342163元、退还保证金200000元、支付违约金201500元、案件受理费6950元,共计750613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恢6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从2021年7月1日起,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并经核实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五、本院于2021年9月5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暂不申请悬赏执行,也不申请上海和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创格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赢红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1521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蒂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