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邦秀、向智力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民终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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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民终1155号案件名称
王邦秀、向智力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邦秀;向智力;向兴国;向兴生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民终1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邦秀,女,汉族,1937年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智力,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区河北路。原审第三人:向兴国(向智力之父),男,汉族,1950年7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区XX路XX号。原审第三人:向兴生,男,汉族,1959年3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区河北路73号。上诉人王邦秀因与被上诉人向智力、原审第三人向兴国、原审第三人向兴生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8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邦秀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向智力、原审第三人向兴国、原审第三人向兴生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邦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邦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上诉人王邦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娟审判员 李颖审判员 罗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唐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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