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元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6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698号
  • 案件名称

    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元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元平;王爱芳;陈贵明;李春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何爱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庭全,系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宝林,系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元平,男,生于1973年4月29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爱芳,女,生于1972年11月20日,住是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陈贵明,男,生于1963年6月6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春芳,女,生于1967年4月16日,住址同上,系陈贵明之妻。申请执行人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元平、王爱芳、陈贵明、李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6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李元平、王爱芳、陈贵明、李春芳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遂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元平、王爱芳给付2021年6月20日前应偿还的本金40000元,陈贵明、李春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后,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冻结,现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6执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 玉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谢  昉书 记 员 马谷新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