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芳、顾美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4民初2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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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4民初2775号案件名称
孙永芳、顾美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永芳;顾美英;林某;孙某;陈明磊;阜阳市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张新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2775号原告:孙永芳,男,195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顾美英,女,195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林某,女,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孙某,男,200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法定代理人:林某(系孙某母亲),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燕军(受孙永芳、顾美英、林某、孙某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磊,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48703956,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河滨路明鸿花园308号。法定代表人:李仁新。被告: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6895661R,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怡和庄园对面阜南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负责人:郭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会如,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06531719H,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负责人:于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静静,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新滨,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21748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16号704-707室。负责人:范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蓉,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永芳、顾美英、林某、孙某与被告陈明磊、阜阳市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张新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牛文冉人民陪审员 周勤南人民陪审员 吴伟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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