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朝鑫、辛集市竟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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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136号案件名称
方朝鑫、辛集市竟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方朝鑫;辛集市竟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振涛;靳士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136号原告:方朝鑫,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辛集市竟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位伯镇南位伯村村北(石黄高速路口南行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魏鑫水,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被告:张振涛,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被告:靳士响,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原告方朝鑫与被告辛集市竟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振涛、靳士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方朝鑫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朝鑫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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