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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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320号案件名称
张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张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320号被执行人:张强,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5)黔0623刑初144号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强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张强缴纳罚金6000元,退赔赃款11600元。至今被执行人张强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强有少量银行零星存款;2、被执行人张强无证券、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强无房产登记信息。四、经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五、本院决定已向被执行人张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强负有继续向石阡县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正权审 判 员 李明德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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