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谭苗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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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328号案件名称
杨某1、谭苗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某1;谭苗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2016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1993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谭苗,女,1995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谭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址不详,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14400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核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羊 虎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秦 杨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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