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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成林、遵义嘉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执恢3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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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执恢3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苟成林、遵义嘉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苟成林;遵义嘉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执恢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苟成林,男。被执行人:遵义嘉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从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遵仲裁字第168号裁决书,受理苟成林申请执行遵义嘉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遵遵义嘉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苟成林装修款53066.0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二、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遵义嘉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卷、车辆等财产线索。三、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到被执行人遵义嘉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调查,该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遵仲裁字第16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一雷审判员  邓雪梅审判员  廖 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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