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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刘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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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632号
  • 案件名称

    张翔、刘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翔;刘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张翔,男,199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被执行人:刘云,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申请执行人张翔与被执行人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湘1121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翔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张翔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2日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祁阳市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于2021年5月10日、5月11日、8月30日、9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后向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云的银行账户,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于2021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刘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2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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