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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少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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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少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少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石坊街西61A。法定代表人:韩存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红,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少锋,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本院在执行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28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少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少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少锋微信款228.1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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