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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晨晨、刘家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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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61号
  • 案件名称

    吴晨晨、刘家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晨晨;刘家伟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861号被执行人:吴晨晨,外号“黑三”,男,生于1992年10月7日,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家伟,男,生于1999年9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晨晨、刘家伟罚金一案中,依据(2021)陕03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晨晨应缴纳罚金15000元;被执行人刘家伟应缴纳罚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法向其家属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吴晨晨、刘家伟均无车辆登记信息和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晨晨银行存款3745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家伟银行存款264元。本案被执行人吴晨晨应执行罚金15000元,已执行罚金3745元,未执行罚金 11255元。被执行人刘家伟应执行罚金10000元,已执行264元,未执行罚金9736 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晨晨、刘家伟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晨晨、刘家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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