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0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4084号案件名称
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084号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系公司副经理。 被告:王某,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白城市XX瑞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其木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力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董亮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5063号 下一篇 荔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