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进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10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1051号
  • 案件名称

    王进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进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1051号 被执行人:王进峰,男,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 关于王进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521刑初2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王进峰缴纳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6日,本院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赵明在沁水县相关部门缴纳的取保候审金10000元上缴国库。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王进峰主动缴纳50000元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