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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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1051号案件名称
王进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进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1051号 被执行人:王进峰,男,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 关于王进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521刑初2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王进峰缴纳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6日,本院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赵明在沁水县相关部门缴纳的取保候审金10000元上缴国库。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王进峰主动缴纳50000元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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