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荣林、安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3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395号案件名称
宋荣林、安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宋荣林;安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宋荣林,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安富,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荣林与被执行人安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安富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经营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存款;被执行人无农业机械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208342.5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208342.5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公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