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5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516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新民主大街14号。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10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长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