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与毛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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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691号案件名称
李伟与毛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伟;毛江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691号 原告:李伟,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毛江林,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伟诉被告毛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长江人民陪审员 王银山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洪书 记 员 张艳迪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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