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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与毛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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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691号
  • 案件名称

    李伟与毛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伟;毛江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691号 原告:李伟,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毛江林,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伟诉被告毛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长江人民陪审员    王银山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洪书  记  员    张艳迪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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