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凤军、梁德兵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933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93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凤军、梁德兵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凤军;梁德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9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凤军,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梁德兵,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王凤军与梁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1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花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9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凤军,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梁德兵,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王凤军与梁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1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花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