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邓明福、冕宁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6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635号
  • 案件名称

    邓明福、冕宁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邓明福;冕宁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邓明福,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冕宁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冕宁县城厢镇城东南新区冕拍2017-2号地块,社会统一机构代码91513433MA623FTNX2。法定代理人方力斌,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邓明福与冕宁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6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