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佘林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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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59号案件名称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佘林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佘林翰;丁家桃;王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蓝田县城北街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席小兵,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佘林翰,男,汉族。被执行人:丁家桃,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佘林翰、丁家桃、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12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家桃已自然死亡,依法予以终结执行。就被执行人佘林翰、王锋,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人行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仅有部分银行存款,没有保险、证券、房产、工商等信息。3、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佘林翰、王峰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存款4977.33元,申请执行人已将扣划案款如数领回。4、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佘林翰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T691F的长安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7、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8、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峰名下的公积金45352.26元。9、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丁家桃的执行;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佘林翰、王峰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云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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