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张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执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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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执1577号案件名称
张玉、张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玉;张满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执1577号被执行人:张玉,女。被执行人:张满,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处张满、张玉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满、张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满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三、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蔡一雷审判员 邓雪梅审判员 廖 戡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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