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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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938号案件名称
汪某某、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汪某某;穆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穆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康牢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穆某某偿还借款1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7月6日、8月6日、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其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无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4、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7月16日前往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结果。6、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导 利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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