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李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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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93号案件名称
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李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李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申东。被执行人:李彩,女,1973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执行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李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彩名下银行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保险收入、土地、房产、车辆、股权、林权、有价证券、到期债权、投资收益及其他财产、收入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龚术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彭 强书 记 员 贾炳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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