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以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宇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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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2621号案件名称
芜湖以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宇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芜湖以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宇和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2621号申请人:芜湖以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绿地新都会二期绿地缤纷城地上二层1238-0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M5U85A。被执行人:许宇和,男,1953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以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宇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许宇和的银行存款,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完毕,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宇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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