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海龙、于双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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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31号案件名称
陶海龙、于双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陶海龙;于双成;刘民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黄龙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刘民学,男,生于1975年1月23日,汉族,教师,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陶海龙,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3日,居民,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36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于双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日,退休职工,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民学与被执行人陶海龙、于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31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本息23500元、诉讼费265元、执行费253元的义务。2021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申请人陶海龙、于双成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民学借款22806.81元;二、申请执行人刘民学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及其他执行请求;三、如二被申请人不按期还款,则按原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31民初28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宏章审 判 员 朋礼奎审 判 员 杨武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宗浩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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