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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海龙、于双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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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31号
  • 案件名称

    陶海龙、于双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陶海龙;于双成;刘民学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黄龙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刘民学,男,生于1975年1月23日,汉族,教师,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陶海龙,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3日,居民,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36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于双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日,退休职工,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民学与被执行人陶海龙、于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31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本息23500元、诉讼费265元、执行费253元的义务。2021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申请人陶海龙、于双成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民学借款22806.81元;二、申请执行人刘民学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及其他执行请求;三、如二被申请人不按期还款,则按原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31民初28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宏章审  判  员   朋礼奎审  判  员   杨武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宗浩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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