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歆、谢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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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800号案件名称
彭歆、谢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彭歆;谢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800号原告彭歆,女,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告谢妍,女,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歆诉被告谢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歆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歆负担。审 判 员 朱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春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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