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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歆、谢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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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800号
  • 案件名称

    彭歆、谢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彭歆;谢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800号原告彭歆,女,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告谢妍,女,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歆诉被告谢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歆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歆负担。审 判 员  朱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春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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