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庚、谢永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8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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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808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庚、谢永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庚;谢永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庚,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谢永波,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永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永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家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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