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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定娥、雷长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10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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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10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惠定娥、雷长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惠定娥;雷长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1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定娥,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雷长权,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惠定娥与雷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雷长权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0元,执行费5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10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荣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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