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区珂兰钻石福佳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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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257号案件名称
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区珂兰钻石福佳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区珂兰钻石福佳店;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江洪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257号申请执行人: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曲水县人民路雅江工业园204室。法定代表人:李厚霖。被执行人:沙河口区珂兰钻石福佳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天广场1F002-2。法定代表人:江洪。被执行人: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J626室。法定代表人:徐建刚。被执行人:江洪,男性,1983年06月12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河口区珂兰钻石福佳店、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江洪侵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沙河口区珂兰钻石福佳店、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江洪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519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沙河口区珂兰钻石福佳店、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江洪银行存款2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瑞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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