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高艳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初53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民初537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高艳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高艳秋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初53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曲光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弋琳,该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 被告:高艳秋,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与被告高艳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慧旋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志方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268号 下一篇 康宏斌、陈军军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保1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