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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小宁、袁亚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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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10号
  • 案件名称

    南小宁、袁亚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南小宁;袁亚雄;薛海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南小宁,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袁亚雄,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薛海军,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小宁与被执行人袁亚雄、薛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薛海军在子长市XXX有楼房一套(无产权登记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海军所有的位于子长市XXX楼房一套(无产权登记证)。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薛海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薛海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薛海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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