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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敏学、邱兴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5执14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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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5执14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敏学、邱兴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朱敏学;邱兴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5执1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敏学,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邱兴强,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朱敏学与被执行人邱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川0525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邱兴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借款43000元,执行费54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网络资金507.18元,作本案执行费;三、另案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邱兴强名下车牌号为川E6××××车辆一辆,但该车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四、另案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邱兴强与案外人罗攀共同共有的位于古蔺县房屋,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参与分配。五、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兴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暂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将被执行人邱兴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兴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邱兴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林审判员 陈 攀审判员 王启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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