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长河、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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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787号案件名称
高长河、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长河;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787号移送执行人: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祁阳市。被执行人:高长河,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本院在执行高长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长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执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柏拥军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晓文书 记 员 刘志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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