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桂怀、闫荣琪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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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021号案件名称
宋桂怀、闫荣琪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宋桂怀;闫荣琪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021号原告:宋桂怀,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泊头市人,住泊头市。被告:闫荣琪,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人,住阜城县。原告宋桂怀与被告闫荣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桂怀诉称,原、被告是多年加工承揽合作关系,被告从2019年5月18日开始陆续拖欠加工费,每次都是以闫荣琪卡号支付部分加工款,以至所欠加工款越积越多,至2020年11月14日,欠挂塑加工款290117元,模具费22110元,代购硫化机一台,价值9400元,合计欠款32162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桂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2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春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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