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强、陈洪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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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388号案件名称
高福强、陈洪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高福强;陈洪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强,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洪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福强与被执行人陈洪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高福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9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洪旺给付6467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陈洪旺向本院交付30000元,申请执行人高福强与被执行人陈洪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福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董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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