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博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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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77号案件名称
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博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博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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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博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安交大开元国际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暴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焕。 申请人西安博大开元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61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广场XX幢XX号楼XX单元XX室[预售证号: XXXX]。现申请人自愿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广场XX幢XX号楼XX单元XX室[预售证号: 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XXXXXXXXXXXXXX1004XXXXXXXXXXXXXX2950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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