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淦田镇金利空心砖厂、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2民初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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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2民初1514号案件名称
株洲县淦田镇金利空心砖厂、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株洲县淦田镇金利空心砖厂;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2民初1514号申请人:株洲县淦田镇金利空心砖厂,地址:株洲县淦田镇新马村。经营者:刘金屏,女,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申请人: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家山沙塘里(原株洲县税务局办公楼**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XG9A6Q。法定代表人:黄洪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县淦田镇金利空心砖厂与被告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县淦田镇金利空心砖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担保人吴星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株洲市渌口区间(株房权证渌口镇字第**)提供担保。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县淦田镇金利空心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对担保人吴星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星所有的座落于株洲市渌口区门面(株房房权证渌口镇字第**)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战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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