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能泽、洪勇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127执153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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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27执1534号之二案件名称
郑能泽、洪勇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审理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淳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郑能泽;洪勇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27执15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能泽,男,住所地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洪勇兴,男,住所地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郑能泽与被执行人洪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7民初8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能泽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洪勇兴返还申请执行人郑能泽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以未还借款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洪勇兴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洪勇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洪勇兴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洪勇兴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洪勇兴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银行的存款2538元,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勇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执行费1538元。 鉴于被执行人洪勇兴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元(未缴纳),并对被执行人洪勇兴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元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志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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