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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琼、李祖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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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187号
  • 案件名称

    朱明琼、李祖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朱明琼;李祖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187号原告:朱明琼,女,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炯祥,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祖强,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朱明琼与被告李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朱明琼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琼系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明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朱明琼负担。审 判 员 陈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蕾书 记 员 王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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