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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付、乔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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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477号
  • 案件名称

    李东付、乔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东付;乔岗;张飞霞;李艳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477号申请执行人:李东付,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岗,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飞霞,女,1980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东付与乔岗、张飞霞、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乔岗、张飞霞、李艳霞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36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乔岗、张飞霞、李艳霞偿还申请人李东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10月起每个月25日前偿还借款4000元,;利息从2012年5月19日起,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年利率按15.4%计算。二、若被执行人乔岗、张飞霞、李艳霞未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按原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申请执行费36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志林与贺玉刚、刘兴平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347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云   飞审判员 郭鹏代理审判员孟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小   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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