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付、乔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4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477号案件名称
李东付、乔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东付;乔岗;张飞霞;李艳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477号申请执行人:李东付,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岗,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飞霞,女,1980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东付与乔岗、张飞霞、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乔岗、张飞霞、李艳霞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36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乔岗、张飞霞、李艳霞偿还申请人李东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10月起每个月25日前偿还借款4000元,;利息从2012年5月19日起,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年利率按15.4%计算。二、若被执行人乔岗、张飞霞、李艳霞未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按原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申请执行费36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志林与贺玉刚、刘兴平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347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云 飞审判员 郭鹏代理审判员孟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小 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德国、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941号 下一篇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