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现彬、张彦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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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348号案件名称
高现彬、张彦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现彬;张彦果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348号原告:高现彬,男,200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乡县。被告:张彦果,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现彬与被告张彦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现彬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彦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现彬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现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现彬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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