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辰丰、张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3民初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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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民初1425号案件名称
原辰丰、张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原辰丰;张晶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3民初1425号原告:原辰丰,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张晶,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原辰丰诉被告张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原辰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辰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辰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0元,由原告原辰丰负担。审 判 长 桑倩倩人民陪审员 李孟凡人民陪审员 江保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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