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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辰丰、张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3民初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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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民初1425号
  • 案件名称

    原辰丰、张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汤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原辰丰;张晶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3民初1425号原告:原辰丰,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张晶,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原辰丰诉被告张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原辰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辰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辰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0元,由原告原辰丰负担。审 判 长  桑倩倩人民陪审员  李孟凡人民陪审员  江保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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